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買賣業因試車需要懸掛第二類試車牌,惟在吊扣牌照期間的車輛懸掛該試車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屬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會被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說明,第二類試車牌是核發給汽車買賣業者,在試車時可以合法使用公共道路,並非所有無牌車輛都可懸掛。車輛在吊扣牌照的期間內,懸掛試車牌使用公共道路經警方查獲,該試車牌申請的業者及懸掛的車主,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如要繼續使用,應於吊扣期滿後,重新驗車領牌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