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遭法院拍賣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還能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雖屬無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申報土地增值稅的案件,但稅務機關收到法院通知時,仍會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為保障民眾權益,稅務機關會以雙掛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被拍賣的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以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被拍賣的土地如果地上建物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稅務機關通知輔導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特別要注意的是,法院拍賣案件是否符合設籍要件,是以「拍定日」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準,並非以收到通知日或日後補辦戶籍日為準。經核准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果有應退還稅款,會交由執行法院依債權順序重新分配,分配後如果有剩餘款項才會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
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土地增值稅規定,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總局(03)5518141轉432至437或竹東分局(03)5969663轉311至313,將有專人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