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除了有法定免徵或不課徵的事由外,應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是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的利益者徵收,倘若公同共有土地出售給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其所有潛在應有部分,因為漲價利益在本次買賣還未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之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的原地價,應該以本次移轉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甲乙丙等3人公同共有A地,潛在應有部分各為1/3,原地價為64年2月每平方公尺100元。甲乙丙三人於109年1月10日訂約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將A地移轉給丙,而109年1月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因為丙原有的潛在應有部分1/3漲價利益尚未實現,故此部分不課土地增值稅。但如果丙再於111年1月10日與丁訂約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111年1月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此時丙原有的潛在應有部分1/3漲價利益已實現,所以該持分1/3要以111年1月10日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與原地價64年2月每平方公尺100元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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