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母親於111年間與人合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在其名下,母親於114年死亡後,經法院判決,將借名登記土地按比例移轉予合資人,是否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民眾之母親於111年間將土地借名登記在其名下為有效法律行為,母親(出名人)114年死亡,借名登記契約歸於消滅,因出名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取得借名登記之土地,嗣經法院判決按比例返還土地予借名人,於辦理返還土地移轉登記時,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第31條第2項規定,按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據以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