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營業商號早已遷出,為何名下土地仍不是全部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不能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符合規定者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始可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房屋原本有部分面積供公司行號登記營業使用,當商號註銷、停業或遷出該址且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用時,除了房屋稅需於當年期3月22日前重新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地價稅也要一併重新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過認定核准,全部面積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沒有提出申請,原營業用部分會持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喔。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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