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農民以為,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農業資材室,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就誤解是「免稅」。但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屬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農業設施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地方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如未依規定設立房屋稅籍被稽徵機關查獲,恐會面臨補稅及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業資材室係固定於土地上之房屋,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房屋如存放農機具、肥料等資材,可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以前)向稅務局申報免徵房屋稅,當年立刻享有免稅優惠,且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房屋免徵範圍,僅限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並不是任何農業設施或房屋均可免徵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下方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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