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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自住房屋稅率

更新日期:115-05-05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金先生詢問自己和弟弟家全國都只有一間房屋且都在臺南市並為自住使用,為何兩家房屋稅單上稅率卻有1.2%和1%的不同?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設立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以家戶計算)等條件,並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適用稅率1.2%,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更可降至1%。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屋適用不同稅率,主要取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持有自住房屋戶數及住家房屋評定現值是否在一定金額 (臺南市115年期為157萬4,900元) 以下。如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條件,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就可按稅率1%課徵;倘以家戶計算全國房屋戶數合計3戶以內,或住家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者,都要按稅率1.2%課徵。

    以金先生兄弟案例說明,其2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均僅持有1戶臺南市房屋,並向財稅局申報自住房屋,但金先生住家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已超過157萬4,900元房屋評定現值,因此,依規定只能適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弟弟房屋評定現值為140萬元,所以可適用1%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房屋稅現已改為按年課徵,如房屋使用情形有變動,應於每年開徵前40日(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變更後稅額減少,當年期即可適用;如稅額增加或逾期申報,則自次年期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