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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重購退稅後因特殊因素將戶籍遷出而用途未變更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更新日期:114-12-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依法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將依法管制5年,如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包含夫妻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如:供出租、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營業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

   惟依據財政部函釋,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因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可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於管制期間因繼承、被徵收而移轉土地,亦免依法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管制5年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最後提醒您,申請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重購土地於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稅捐單位均會辦理清查作業,請千萬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