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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印花稅繳納須知

更新日期:112-04-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租房屋時所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到底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不須繳納印花稅,但房東於每次收取租金時,如未另外開立收據而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附有「房租收付款明細表」,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房東依收款金額逐次按4‰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表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收取民眾申報所得稅檢附之房屋租約後,如查有未貼花者均會逐案通報,地方稽徵機關除補繳本稅外,還會按漏稅金額處5至15倍罰鍰,不可不慎。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