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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取得之房屋,需重新提出申報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3-18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原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符合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於繼承後,因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新房屋所有權人雖符合自住房屋要件或繼續符合減免房屋稅要件,仍須重新提出申報適用。
       稅務局說明,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後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之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或繼續減免房屋稅。但因繼承後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在繼承取得年度房屋稅開徵40日(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稽徵機關提出申報,經審核通過,當年期房屋稅才可繼續適用;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114年3月1日至115年2月末日繼承取得之房屋如有符合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或減免要件尚未申報者,儘速在115年3月23日(原為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前至稅務局網站(https://www.yltb.gov.tw)線上申報,或以郵寄、傳真、臨櫃辦理,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適用較低稅率或免徵。倘若已申報核准且用途未改變或減免原因未消滅、所有權人未變更,則不需再提出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