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低收入戶所有且供自住之住宅房屋,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可向財稅局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政府配供貧民居住房屋免稅。
財稅局提醒民眾,低收入戶證明為逐年核發,財稅局基於愛心辦稅及主動便民服務,雖然已於每年年初主動函請縣府社會處提供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並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但如果民眾發現有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卻無免徵房屋稅,記得先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免徵房屋稅。另外,低收入戶免徵房屋稅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則不適用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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