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明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或符合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自當期適用較低之稅率;如果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或減免規定。若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於課稅所屬期間首日7月1日即變更,導致稅額增加,且全年期未再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但若房屋使用情形於年期中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論是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還是逾期申報,都是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
財稅局提醒民眾,若房屋為非自住住家用,且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等之類型房屋,納稅義務人也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以適用較低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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