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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業者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該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5,000元至150,000元或所漏稅額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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