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餐廳附設卡拉OK應代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12-07-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餐廳業者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雖然未向顧客另外收取費用,仍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稅課徵範圍,應辦理娛樂稅開業登記及代徵手續。
    該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業者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5,000元至150,000元或所漏稅額5倍至10倍之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服務專線:08-774889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