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婚姻平權及租稅公平,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放寬同性婚姻雙方之親屬關係認定。同性婚姻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得比照直系親屬認定,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必須符合:(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二)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要件。舉例來說:阿香與阿珍成立同性婚姻關係,阿香名下有一間房屋,現由阿珍的父母實際居住並已設戶籍於該屋,且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阿珍的父母得比照直系親屬認定,在符合前述條件下,該房屋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符合上述規定,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每年3月22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適用優惠稅率,如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