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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後又恢復自用,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1-07-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張先生目前居住之房子,先前因出租供營業使用,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已於近日解租並註銷營業登記,詢問是否需重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因戶籍遷離、供營業或出租使用,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嗣後如註銷營業登記或終止出租或將戶籍遷入,恢復自住使用,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上述情形,記得於期限(本年為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忽略未申請,應納之地價稅至少為自用住宅的5倍,提醒您特別留意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