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出租按月收取租金,於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租賃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 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 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倘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 票外,將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房屋租賃契約書為例,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該契約書即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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