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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移用車輛牌照小心遭重處2倍罰鍰

更新日期:115-09-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車輛牌照除供原登記車輛使用外,不得任意轉賣、移用。民眾如有將牌照移用於其他車輛之情形,經查獲屬實,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如經查明具有故意違章情形,將按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一時方便而受罰。

高市稅指出,移用牌照之處罰,依現行裁罰制度採彈性倍數裁罰,以違章情節及故意與否適用不同裁罰倍數,但仍須由稽徵機關審酌案件具體事證個別認定,對於故意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將依法重處,以維護課徵秩序及租稅公平。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所謂「故意違章」,並非僅以發生牌照移用的客觀事實即逕予認定,仍須就個案相關資料及具體事證進行調查、審認。例如納稅義務人明知牌照應依規定使用,仍基於主觀意圖將牌照移用於其他車輛,經查證屬實者,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裁處。

高市稅提醒,車主及駕駛人應注意車輛牌照使用規定,勿因借用、移用牌照或其他不當使用方式而觸犯法令。民眾如對牌照使用或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有疑義,可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處或稅務局洽詢,以免因不了解法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