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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財產有門道,稅務爭議中透過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自救

更新日期:114-05-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台中訊)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款,就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納稅義務人面對稅務爭議時,除了依規定繳納稅款外,還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合法途徑可供爭取時間,避免財產遭查封拍賣。

    稅務局說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都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實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四、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實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其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欠繳稅款在行政救濟中,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有依法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並非免責,僅為爭取時間及保障程序公平,納稅義務人如果有疑義,應即時與稅捐稽徵機關或納保官聯繫,避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