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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cc(含150cc)以下機車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1-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因未收到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無法繳納機車之使用牌照稅,而前來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車排氣量在150cc(含150cc)以下者,使用牌照稅額為0元,所以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也不會有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車排氣量在151cc以上者,才需要依汽缸總排氣量的多寡繳納使用牌照稅。另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