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外,若欠稅人名下無財產,如經查得對第三人另有債權,將通報執行分署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以實現租稅債權。
地方稅務局說明,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債權時,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稅捐稽徵機關或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稅捐稽徵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有欠繳之應納稅捐,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影響自身之權益。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