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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與張小姐原共有一筆農地,原按田賦(目前停徵)課徵,因部分面積建蓋未經核准的建物、鋪設水泥等未作農業使用,經稅捐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陳先生主張實際違規部分為張小姐使用,其持有部分仍供農用,其被課徵地價稅該怎麼辦?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陳先生可檢附雙方簽訂「分管契約書圖」協議切結實際違規部分為張小姐使用且違規面積未大於其應有部分面積,陳先生即可就其分管範圍仍供農業使用,於當年度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經勘查核准後,申請之當年度即可恢復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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