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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重購退稅規定,以節省稅負

更新日期:110-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因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新的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為了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重購土地能力,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期限內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既然是以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則不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必須重新購入或出售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尤其要特別注意先購後售類型的重購退稅,其重購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之認定時點,是以重購土地於辦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自用住宅為判斷標準。換言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土地簽訂買賣契約後,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將其戶籍自原有自用住宅遷出,致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其原有自用住宅已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籍,則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規定,無法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提醒民眾務必留意。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