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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房屋打通使用,符合自住條件地價稅可享優惠

更新日期:115-04-01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李先生日前購買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分別登記在自己及太太名下,但戶籍僅設其中一處,這兩間房地是否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所謂「鄰房打通使用」,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將其所有相鄰之兩間平房或樓房打通,作為單一住宅整體使用,合併認定為一處。所以兩間房屋如有合併打通的情形,只要該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並符合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以內等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以李先生案例,夫妻個別所有相鄰之兩間房地,為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者,經申請並通過實地勘查後,仍可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次年起適用,已核准案件,如使用情形或戶籍異動,致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時,亦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以免日後遭補稅或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