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就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倘於移轉時,未作農業使用,縱使嗣後補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須於拍定時作農業使用,始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若拍定時的土地使用情況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且未獲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使事後補辦容許使用,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與移轉時作農業使用的要件不符,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輔導函的次日起30日內,出具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但得扣除主管機關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作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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