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取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欲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須在收受裁定書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查調。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惟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持該逾期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持司法機關核發之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應注意時效,務必於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因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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