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總統府114年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008861號令修正,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最高不超過15萬元;次依財政部114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404503560號令修正後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已調降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之裁罰倍數為0.6倍、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查獲者之裁罰倍數為1.2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領牌後,不得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使用,一旦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移用牌照行為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且雙方車輛均會受處罰;尤其當行駛公共道路的車輛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情事,會另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再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舉例說明,甲君名下有A、B兩部車(汽缸總排氣量均為1799cc,全年應納稅額7,120元),其中A車號牌已於114年1月1日經監理機關註銷,B車為正常車,惟甲君將B車的號牌移掛至A車,於114年4月1日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均為1年內第1次被查獲),則本案補稅及處罰情形如下:
(一)A車:因懸掛B車號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7,120元0.6倍的罰鍰4,272元;並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114年1月1日至查獲日114年4月1日使用牌照稅1,775元(7,120*91/365)及處以應納稅額1,775元0.6倍的罰鍰1,065元(1,775*0.6)。
(二)B車:因牌照借供A車使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7,120元0.6倍的罰鍰4,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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