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則所有繼承人應共同負擔該車輛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更新日期:111-03-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車主已死亡,生前多年未曾聯繫且車輛不知下落,但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主張不應由其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之規定,被繼承人(即車主)死亡之日起,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車輛未辦理過戶,且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即為該車輛所有人;車主死亡後所產生之使用牌照稅,非屬車主之債務,應以所有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車主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款,以其遺產為限,由繼承人代為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之車輛如欲移轉給他人,請務必辦妥過戶登記,日後如發生違規情事,方能明確劃分責任歸屬;如車輛不再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繳回牌照,以免車牌外流違規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