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張小姐來電詢問,原有一處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近期為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將戶籍遷出另一處,但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是否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表示,地價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所以,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因故將戶籍遷出,且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但如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在原戶籍內,且符合一處為限的規定,則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