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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荷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馬上報!

更新日期:112-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原來有營業,現在不做生意了,目前作住家使用,房屋稅是否有減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由營業用變更為住家使用,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就可將房屋稅由營業用稅率變更為住家用稅率,節省荷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計算,房屋變更使用,若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仍適用原稅率,若變更月份在15日以前者,當月份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而依往年經驗,常有民眾是在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才發現,房屋未作營業使用,但房屋稅仍以營業用稅率課徵,因此權益受到影響。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務必把握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使用情形變更,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如您對地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