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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限直系血親?關鍵條件一次看懂!

更新日期:115-04-1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臺南市有位張先生,名下擁有2間房產,由於張先生已婚但無子女,且父母已過世,他過去一直誤以為只有「直系血親」設籍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因此,他僅擇定本人與配偶設籍其中一間建物之基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一間岳父設立戶籍之房產則長期負擔較高額的一般用地稅率。直到近期與親友閒聊,並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洽詢,才驚覺「直系姻親」設籍同樣可適用,趕緊申請另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成功節省大筆稅金。

       財稅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對象比民眾想像中更為廣泛,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起跳,兩者相差至少 4 倍):

  1. 設籍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使用限制:該土地及房屋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
  3. 親屬定義:法條中的「直系親屬」除了包含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外,亦包含直系姻親(如岳父母、媳婦)。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張先生雖然沒有子女,且雙親已逝,但岳父的戶籍如果在第二間房屋,只要符合自用條件,該筆土地同樣能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溫馨提醒,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若民眾家中房地有直系親屬設籍,不妨重新檢視是否符合自用條件,以免錯失節稅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