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正值開徵,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接獲王小姐來電,為什麼房屋明明自己住且符合戶籍登記,卻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查詢後發現房屋原來是父親持有,父親過世後於115年1月28日辦理繼承登記予王小姐,王小姐未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115年適逢假日順延至115年3月23日)向該局申報供自住使用,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大家,納稅義務人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新納稅義務人應重新提出申報並經審查核准後,房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該局進一步補充,申報按自住住家用課徵房屋稅,需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如因使用情形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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