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依法得徵收」、「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等4要件,在被徵收前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於土地移轉時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土地申報移轉時未申請,可於10年內補申請;但為顧及雙方當事人權益,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避免爭議。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將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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