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KTV部分收費項目免課娛樂稅

更新日期:112-12-1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經營KTV、卡拉OK,向出價娛樂的人收取各項費用項目,並非所有費用項目都要課徵娛樂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之視聽歌唱業者,向出價娛樂的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歌曲版權費、場地租賃費、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的費用等,均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都屬娛樂價款的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者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則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財稅局提醒有提供卡拉OK、KTV等娛樂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務必於事前向該局各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