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若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別忘了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5-06-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有民眾反映,自己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僅被限制用途也未作任何使用,要如何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原則上是按6‰稅率計徵地價稅,屬單一稅率不累進。如果土地符合下列情況則可適用更低的稅率或免稅,但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1、申請按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地上建物除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內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申請免徵地價稅: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3、申請道路用地減免:若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且非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如果土地供作農業使用,亦可於當年度提出申請課徵田賦,因目前停徵,相當於免徵地價稅。

如民眾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或2372-237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