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到張先生來電詢問,婚前妻原本已持有一處房地,且其妻的戶籍設立於該處,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近自己新買房地設立戶籍後也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地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並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範圍內。如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滿18歲)之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不受一處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先生名下的土地僅有張先生本人設籍,其妻名下土地亦僅有其妻本人設籍,若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則張先生必須與其妻名下的土地,擇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條件,請記得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當年度將無法享有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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