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夫妻婚後財產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屬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依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應確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雖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當該地日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需以配偶第1次取得時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因土地增值稅採累進稅率課徵,屆時可能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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