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眾對於稅捐徵收期間存有誤解,認為欠稅只要超過 5 年即可免除繳納義務。新竹市稅務局近日接獲李先生諮詢,其於115 年 3 月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對於105年的稅款已超過 5年徵收期間仍須繳納感到疑惑?對此,稅務局表示,稅捐追繳期依規定最長可達15年,籲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應如期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若於徵收期間屆滿前案件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則自徵收期屆滿次日起,可再繼續執行5年;若在該5年期間屆滿前,執行機關已採取扣押存款、薪資或查封財產等執行作為,則可再繼續執行5 年。換言之,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只要案件仍在執行程序中,稅捐追繳期間最長可達15年之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以李先生欠繳105年地價稅為例,該稅款繳納期限至105年11月30日止,原本5年的徵收期間應於110年11月30日屆滿,但因稅務機關於105年12月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因此執行期間依法延長5年至115年11月30日。若行政執行分署於此期間已開始執行程序,則可再延長5年,追繳期將延伸至120年11月30日。這也是李先生在115年3月仍會收到傳繳通知的原因。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後務必依限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至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查詢,或撥 03-5225161 分機 561、0800-000321、1999 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