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餐廳甲向地主張先生承租黃金地段的土地,雙方同意甲可在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但要以張先生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起造人,可降低甲承租土地租金並減輕張先生長期出租土地的風險,張先生向稅務局洽詢,這種情形是否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名義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但如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即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甲方出資興建房屋,卻以張先生為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起造人,在經濟實質上,即屬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如符合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房屋,請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未在期限內申報,每超過3天,就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萬5,000元為限;起造人如未依規報繳,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報且屬實者,除要補繳原短匿報稅款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影響權益甚重,仍請民眾多加注意相關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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