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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價值計算應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更新日期:114-12-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價值計算,應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倘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可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反之,價值相差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課徵土地增值稅;若屬無補償者,則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甲、乙君共有土地分割,甲君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5,000元,乙君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5,000元,超過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1,000元,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又甲君價值減少部分,乙君有價金補償,屬有補償情形,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甲君;反之,乙君未價金補償甲君,屬無補償情形,則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乙君。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