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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為汽車、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1次,營業用車輛分2期徵收。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提醒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未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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