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名下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但已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期限(為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還可以享公益出租住家優惠稅率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係採主管機關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方式核定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按年計徵,故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供其出租使用房屋於認定有效期間內之各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公益出租稅率1.2%。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納稅義務人甲持有A屋,經主管機關認定114年4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為公益出租人,即114年期(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及115年期(課稅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房屋稅均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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