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房屋給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另1處房地,無法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得再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的房地,且僅有該1處自住房地者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的理念。
該局說明,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要件有以下5點: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屋規定之意旨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係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故擁有多處房地者非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台中市及彰化縣2處房地,先贈與彰化縣的地上房屋給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基地,之後再出售台中市房地,就不能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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