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民眾呂先生來電詢問同樣是作停車使用,為何他的透天1樓停車空間要課稅,而隔壁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卻不用繳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停放車輛、設置機器房、抽水機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按車收費或出租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則無免徵房屋稅的規定。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地上停車場會依收費與否的不同,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該局也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使用情形變更,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期起適用,若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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