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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姊弟持分所有,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為何無法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15-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由自己和弟弟繼承,房屋原已登記在自己名下持有全部,自己和弟弟亦設籍於該處,確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何弟弟持分之土地面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姊妹相互間為旁系親屬關係,而地上房屋由姊姊持有全部,因此,僅姊姊土地持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弟弟持有土地面積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