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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後,11月開徵的地價稅應由誰負納稅義務

更新日期:115-07-21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以往於稅單寄出後常會有民眾反應,他的土地已經在前陣子賣掉了,並且已在地政事務所辦好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狀都已經被地政事務所收回去了,為何還把稅單寄給他? 都辦好登記了不是應該由新地主繳稅嗎?
       該局說明,這是因為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故而,稽徵機關是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準,作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民眾(即賣方)有疑義來反應的,都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所有權登記(新所有權人為買方),所以該年度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然是原所有權人(即賣方)。
       該局另外提醒,法院拍賣等強制執行事件與一般買賣移轉不同,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就已經取得該土地所有權。若民眾是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取得土地,且於8月31日以前就已經領得執行機關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拍定人(新所有權人)即負有繳納當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因遲至9月1日以後才持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登記而免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