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稅消字第1123122667號
主旨:公告納稅義務人112年1-2月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業經核定,
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為112年1-2月印花稅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及申報彙總繳納案件,本處收件後
,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納稅務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三、納稅務義務人如發現公告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得向
本處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內,繕具復
查申請書敘明理由,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申請
復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行發現有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務義務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ttps://www.etax.nat.gov.t
w/)及本處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tax.ntpc.gov.tw/)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