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及租稅協定國際運輸事業專用)-351、352、353

注意事項
  1.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扣繳義務人欄位請填給付人之名稱;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扣繳義務人欄位請填營業代理人之名稱,惟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且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者,扣繳義務人欄位請填給付人之名稱。
  2. 本繳款書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根據扣繳憑單所核計之扣繳稅額,詳實填寫,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修正資料後再重新列印繳款書,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資料內容與條碼不符,致生爭議。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即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者,延長5日〕,應將所扣稅款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連同證明聯附於扣繳申報書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3.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逾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
  4. 扣繳義務人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5.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扣繳所漏稅款,經選註■「自動補扣繳」者,免加徵滯納金,但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6. 繳納方式:
    (1)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2)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者,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稅。本2種繳納方式(自動補扣繳案件不適用),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7. 「統一編號」請正確填寫。
  8. 繳納期限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限;繳納期限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限。
  9. 操作範例(pdf)操作範例(word)操作範例(odt)使用環境說明(pdf)使用環境說明(word)使用環境說明(odt)

※ 具電腦設備及讀卡機者,本項細稅別,於繳納截止日前尚可透過網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進行線上晶片金融卡繳稅。

表單資訊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

※ 扣 繳 單 位

※提醒 :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已修訂,扣繳義務人欄位請依注意事項1填列,如系統已預設帶入,請自行確認是否正確,倘有錯誤或所得給付日期為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請自行修改。

※ 所 得 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