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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繳稅

更新日期:113-07-01

一、 適用範圍
  (一)申報自繳稅款、扣繳及代徵稅款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繳稅款。
     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5、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
     6、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
     7、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
     8、證券交易稅申報自繳(代徵)稅款(限證券商)。
     9、期貨交易稅申報代徵稅款。
   10、菸酒稅申報自繳稅款。
   11、貨物稅申報自繳稅款。
   12、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
   13、印花稅申報彙總繳納自繳稅款。
   14、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
   15、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
 (二)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綜合所得稅。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業稅。
    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證券交易稅。
    7、期貨交易稅。
    8、菸酒稅。
    9、貨物稅。
  10、遺產稅。
  11、贈與稅。
  12、房屋稅。
  13、印花稅。
  14、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15、土地增值稅。
  16、契稅。
  17、地價稅。
  18、娛樂稅。
  19、特別稅。
 20、臨時稅。
 (三)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綜合所得稅。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業稅。
    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證券交易稅。
    7、期貨交易稅。
    8、菸酒稅。
    9、貨物稅。
  10、遺產稅。
  11、贈與稅。
  12、房屋稅。
  13、印花稅。
  14、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15、土地增值稅。
  16、契稅。
  17、地價稅。
  18、娛樂稅。
  19、特別稅。
  20、臨時稅。
 (四)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綜合所得稅。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業稅。
    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證券交易稅。
    7、期貨交易稅。
    8、菸酒稅。
    9、貨物稅。
  10、遺產稅。
  11、贈與稅。
  12、房屋稅。
  13、印花稅。
  14、契稅。
  15、娛樂稅。
 (五)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二、適用期間
  (一)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後3日24時。但透過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繳納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暫繳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
 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之扣繳稅款、菸酒稅申報、 貨物稅申報、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申報彙總繳納及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
 4、證券交易稅申報自繳(代徵)稅款(限證券商)及期貨交易稅申報代徵稅款,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二)查(核)定開徵稅款:
  1、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但使用牌照稅、房屋稅與地價稅之查(核)定開徵稅款(已歸戶案件除外),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二十四時。
  2、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三)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三、限制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以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限已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且每一申報戶以1張信用卡為限)。
(二)其餘各項申報自繳稅款:以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扣繳單位、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營利事業持有之信用卡為限(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四、使用信用卡繳稅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服務費收取標準請先洽各發卡機 構,洽詢電話請詳見信用卡背面左上角。
五、繳納方式(取得授權碼)
  (一)定期或批次開徵之查核定稅款透過電話語音【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碼轉換表詳五(二)1(2)C】、行動裝置掃描TWQR-Code或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期別代號、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到期年月),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手續。
  (二)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
  1、綜合所得稅
   (1)網路申報於「計算及上傳」頁箋,選擇「信用卡繳稅」,依畫面說明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信用卡資料,直接線上取得授權碼。
   (2)稅額試算、人工申報或二維申報採稅額試算者,依下列方式取得之授權碼無須再次通知國稅局;採人工申報者,授權資料需填入申報書;採二維申報者,授權資料需鍵入二維申報書。
    A、利用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自行掃描稅額試算現金繳款書所載之QR-Code,依畫面說明輸入相關繳稅資料並輸入持卡人(限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信用卡資料後取得授權碼。該授權碼無須再次通知國稅局。
    B、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選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依畫面說明輸入相關繳稅資料,並於輸入持卡人(限同一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信用卡資料後取得授權碼。
   C、透過語音電話依據電話語音指示輸入持卡人(限稅額試算通知書內或同一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第1位英文字母需轉換為2位數字,總計應輸入11碼數字)、應自繳稅額、持卡人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月年)後取得授權碼。
   (A)語音電話請撥412-1366。
      a、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02(或04)。
      b、國外地區請於上開號碼前加撥國碼+886-2(或4)
   (B)服務代碼請撥166#。
※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碼轉換表
                                                     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轉換數字對照表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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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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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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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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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房屋⼟地交易所得稅限於使⽤納稅義務⼈本⼈持有之信⽤卡(以⼀張信⽤卡為限),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輸⼊信⽤卡及繳稅相關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
3、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類所得稅扣繳稅款、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菸酒稅及貨物稅等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項目,限以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扣繳義務人及扣繳單位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應納稅額等資料,取得發卡機構 之授權碼,即完成繳稅程序。
六、發卡機構人工授權
 (一)納稅義務人如因特殊原因,致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完成信用卡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人工授權。
 (二)納稅義務人申請由發卡機構人工授權後,應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授權號碼。
七、授權資料變動申請及限制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一經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二)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
    1、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或同一申報戶之配偶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授權僅限1 次,授權完成後,無法重複申請。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得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前,於營業時間內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不適用)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若經確認授權已取消後,於信用卡繳稅截止時間前(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限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或改以自動櫃員機、繳稅取款委託書或至便利商店(限3萬元以下案件)、金融機構等方式繳納。
   2、其餘各項申報⾃繳、扣繳及代徵稅款,一經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如繳稅金額有變動,屬稅額增加者,應就稅額增加部分列印繳款書改以現金或支票等方式繳納;屬稅額減少者,由稽徵機關依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八、授權紀錄之查詢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選擇「查詢繳稅紀錄」,授權相關紀錄於該系統保存3個月。
九、欲查詢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辦理以信用卡繳納稅款之發卡機構,可參考「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撥打信用卡背面左上角之客服電話,向您的信用卡發卡機構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