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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355

注意事項
  1. 本繳款書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前,應依照申報書核計之暫繳稅款,詳實填寫,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修正資料後再重新列印繳款書,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資料內容與條碼不符,致生爭議。繳款後,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者外,應將證明聯附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2. 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自該項稅款法定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其應自行繳納稅額,依法定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以1個月為限)一併徵收。逾所得稅法第68條第1項規定繳納期限者,不適用本繳款書。
  3. 請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間內,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4.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正確填寫。
  5. 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截止日;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間截止日。
  6. 操作範例(pdf)操作範例(word)操作範例(odt)使用環境說明(pdf)使用環境說明(word)使用環境說明(odt)

※ 具電腦設備及讀卡機者,本項細稅別,於繳納截止日前尚可透過網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進行線上晶片金融卡繳稅。

表單資訊

355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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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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