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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35G

注意事項
  1. 本繳款書應由營利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前,根據申報書所核計之應自行繳納稅額,詳實填寫,繳款前請核對各項填報資料,如有不符,請修正資料後再重新列印繳款書,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修改,以避免資料內容與條碼不符,致生爭議。繳款後,應將證明聯附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書內一併申報。
  2. 「繳納期間」之填寫,決算申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為準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30日內,惟其屬公司組織者,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者,除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得以展期後之清算完結日期為準起算外,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起3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3. 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繳納者,應繳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4. 納稅義務人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本稅逾滯納期加計利息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次日(處分生效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5. 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經選註■「自動補繳」,免加徵滯納金,但應自該項稅捐原法定繳納期限(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6. 繳納方式:
    (1)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2)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自動補繳案件不適用),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繳納截止日開放至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7.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請正確填寫。
  8. 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繳納期間截止日;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繳納期間截止日。
  9. 『所得所屬年度』欄位:請填寫營利事業實際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年度。
  10. 操作範例(pdf)操作範例(word)操作範例(odt)使用環境說明(pdf)使用環境說明(word)使用環境說明(odt)

表單資訊

35G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稅額繳款書
日 至
日 止
決算申報,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為準起算45日內。
日 至
日 止
詳說明2